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 郭燕群 通讯员 莫耘红 )今后,广西各市县党委出台红头文件需先过“法律关”,不经合法性审核,就不能发布施行。1月18日记者获悉,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近日印发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由原来的只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转变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党委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保证党委决策的合法性,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侵犯。
近年来,广西大力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有效提高了各级行政机关“红头文件”的制定质量,确保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但由于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只是针对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党委及其部门制定的或者党政联合发文的、涉及行政管理内容的“红头文件”没有明确审查范围和审查机构,大多以党委及其部门内部审查为主,存在审查范围不明确、审查过程不公开、审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少数地方对一些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未经审查就发布,以致有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问题,有的甚至造成了不良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自治区法制办向自治区党委提出了扩大“红头文件”审查范围的建议。2009年12月2日,自治区党委印发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党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党委严格规范文件发布程序,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同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市、区)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作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前,应当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应作出决策。
《通知》进一步明确,以市、县(市、区)党委及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党委办公室指定法制机构或者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室交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党委工作部门名义或者以党委工作部门与其他机关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法制机构或者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没有设立法制机构或者没有配备法律专业人员的,交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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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市县党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违反法定或者规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